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创业板4方面修订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规定,来看关键点…
来源:证券时报 2022-12-30
为更好地坚守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12月30日,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
二是增加行业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三是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新规,进一步把准创业板定位,也能更好吸引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推动创业板成为优质创新创业企业的聚集地,助力深交所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共 13 条,较原《暂行规定》增加 4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调整。
新规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
新规指出,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二)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0%。
另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增加行业限制 明确禁止这些企业创业板发行上市
新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相关行业限制。
新规指出,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新规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此外,新规还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新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规定的创业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指标或者相关情形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以来,明确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两年多来,深交所坚守创业板定位,服务了一批具备较强创新属性、具有良好成长能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板定位得到市场广泛认同。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一批新的增长引擎;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
深交所表示,在此背景下,为落实二十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建设好创业板、试点好注册制,深交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订,细化创业板定位的要求,更清晰、更准确地展现并突出创业板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和特色,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更多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深交所回应热点问题
对于此次《暂行规定》的修订,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修订《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两年多来,我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坚守创业板定位,切实执行上述要求。在此过程中,一些市场参与者提出,希望将创业板定位中的原则性要求尽可能具体化,以进一步增强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本次《暂行规定》修订,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指导,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将创业板定位的有关要求明确为具体、直观的判断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审核工作透明度,增强市场对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预期性。修订前后,创业板定位把握的方向、目标和逻辑是一致的。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一批新的增长引擎;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修订《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的判断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让创业板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问:请简要介绍《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着重从如下两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是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具体标准。围绕创新性和成长性两个维度,从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方面,设置了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同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问: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是如何把握创业板定位的?
答: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深交所坚守创业板定位,不断积累把关经验、强化把关力度,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日益鲜明,促进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功能日益增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行业负面清单。我们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的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农林牧渔、采矿、建筑等12个行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同时,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今年以来,累计已有20余家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经审核问询、现场督导或上市委审议后,相继终止发行上市。
二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对发行人业务模式、研发强度、创新能力、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审核问询和判断能力,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入口关。一批创新成色足、成长能力强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创业板,其中865家新申报企业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值分别为20.66%、20.8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达到5.24%,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均值达到28%。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220余家,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市值占比高达70%,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新兴技术产业已形成集群化发展态势。
三是大力推进审核公开,增强创业板定位把关合力。我们不断推进开门办审核,加强引导和沟通,强化各方坚守创业板定位的市场共识。用好申报前的咨询沟通机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存在疑问的,我们依规给予指导。及时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传递加大创业板定位把握力度的信号,明确市场预期;将涉及创业板定位把握的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审核动态等形式公开,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
四、问:修订后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实施后,应当如何准确执行?
答: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判断相结合,持续把好创业板定位关。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抓好市场沟通服务,争取各方理解支持,让更多优质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发展壮大。
保荐人应当准确理解、切实执行板块定位要求,与交易所同向发力,把好创业板市场入口关。我们将对保荐人的推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研判,进一步压实保荐人前端把关责任。
一是要强化与定位相关的核查把关质量。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保荐人专项核查提出了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核查的形式及内容。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按照要求,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核查,专业、审慎地进行判断,避免申报后因定位问题撤回或者终止审核。对创业板定位把握不准的,可以与交易所进行预沟通。
二是要提高与定位相关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荐人应当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督促指导发行人按照“重大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创业板定位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行业信息。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简明、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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